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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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而立,还是一并审理---因合同签订地不同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案

作者 朱玉成 编辑 吴雨星

2019-02-18 辅德法评

争议焦点: 1、本案由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案应分案而立,还是一并审理。

关键词:合同签订地 管辖权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宁夏某公司

被告:山东某公司

原、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工程材料用于建设工程,该合同系被告将合同文本传真给原告,原告加盖公章后将合同传真给被告,被告加盖公章后再传真给原告。3月16日,原告因上述建设工程材料不足,从被告处继续购买同一材料,并签订《工程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与前一份合同的签订方式一致,最后由被告盖章。4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工程材料买卖合同》,该份合同由被告提供合同文本传真给原告,原告修订后将修订文本传真给被告,被告加盖公章后传真给原告,原告确认加盖公章后将合同传真给被告。三份合同均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后因被告供应的材料发生质量问题,原告诉诸宁夏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解除上述三分合同,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争议】

1、被告关于案件管辖权的意见

被告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三份合同相互独立,均分别履行,各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应单独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签订过程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因前二份合同的签订地在山东,第三份合同的签订地在宁夏,三份合同应启动三个诉讼,分案而立,前二份合同争议在山东的法院诉讼,第三份合同在宁夏的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将前二份合同所涉争议移送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原告关于案件管辖权的意见

原告认为本案不应分案而立,应一并审理,且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本案不应分案而立,应当一并处理。

1、涉案三份合同均是为了实现同一交易目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连续性,不可割裂。三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唯一性、统一性,且三份合同均为实现同一交易目的,事实上,通过三份合同所购的材料均用于同一工程建设,并未用于他处。分别签订三份合同,是基于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采取了分批次购买。从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看,间隔时间并不长,前后具有连续性,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

2、三份合同指向同一事实纠纷,同一法律关系,应当一并处理。本案的争议事项明确,本案虽有三份合同,但如上所述,三份合同并非分别指向单独的事项。本案发生争议的基础事实是被告未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同一义务,即被告供应的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后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涉案纠纷争议明确。三份合同均是因双方买卖同一材料而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三份合同指向的是同一法律关系。

3、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统一的,应当作为同一事项一并处理。 被告依三份合同提供的材料均用于同一工程建设,且已形成固定建筑物,无法分离,相应损失只能依据现有情况统一确定。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可能依据三份合同单独分开计算,如分案处理,则将严重背离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利于本案争议的解决。 因此,本案不能单独处理,被告提出应当分案而立并确定管辖权,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二)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 涉案三份合同均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本案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签订地,签订过程中是通过传真件往来盖章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涉案最后一份合同,由原告最后盖章,故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2、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虽涉案前二份合同最后盖章的是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原告选择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3、如前所述,本案虽涉及三份合同,但属于同一案件,当一并处理。因此,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当然有权对双方发生的与合同相关的争议予以审理。

(三)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建设的的工程、实际损失发生地都在原告所在地,本案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更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争议的解决。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三份合同均是购买有关工程材料的合同,合同目的都为建设同一工程而购买材料。双方在三份合同中都约定了在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前二份合同的签订地在被告所在地,最后一份合同的签订地在原告所在地。故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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