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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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收入”与“到期债权”不可混同--------浅析执行案件中对第三人到期债务的执行

作者 王众 编辑 吴雨星

2019-02-27 辅德法评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方享有的收入或者债权,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提取措施的案件经常出现。案件执行中将第三人到期债权作为被执行人收入进行强制提取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现行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与“被执行人收入”在权利属性、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程序上,均有着严格的区别和界定,如果将上述两种财产权利混同,势必会导致执行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并给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的案例,对上述“第三人到期债权”及“被执行人收入”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以及具体程序实施等问题做一浅析。

[案例]

申请执行人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吴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向案外第三人某房产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某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处的工程款279373.5元,并向房产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公司协助执行上述事项。房产公司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公司不存在建筑公司任何收入,不是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主体,双方确实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双方工程价款未到期,也未经结算。执行法院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撤销。该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意义理由成立,最终撤销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在上述案例中,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所以成立,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形成非经营性关系,不存在房产公司尚有建筑公司收入未提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应有其特定含义,笔者认为,这里的收入应当是作为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基于非经营性的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该收入具有必然性、排他性以及可支取性,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稿费、存款及利息、股利等。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首先不符合该收入权利人主体要求,其次房产公司和建筑公司之间从未形成过非经营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该36条所述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义务单位被特指为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而本案中房产公司显然也不是该条款中所列的协助义务单位。

二、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到期债权执行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即使认为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房产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同时房产公司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与执行到期债权在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上完全不同。

由于被执行人收入具有必然性、排他性以及可支取性的法律属性,该收入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或提取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该单位协助扣留或提取,上述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到协执的单位有义务按人民法院发出的协执履行扣留或协助提取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在擅自发放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到期债权是建立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基础上,涉及到双方合同正常履行、争议解决、债务结算等诸多因素。为防止对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影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到期债权执行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只有符合三个条件即:1、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确实负有债务;2、该债务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3、第三人对该债务金额认可,未在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该笔到期债权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对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异议审查,不得强制执行,可告知各方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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