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劳保基金”归属的案例分析

作者 高婷 编辑 吴雨星

2019-04-22 辅德法评

【基本案情】

刘某挂靠A建设有限公司从B建设公司分包到了C煤业集团的两项建设工程项目,为此A公司和B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为以最终竣工实际结算进行确定合同价款。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发包方、施工方(由刘某代表)、监理方等各方对两项工程分别作出了《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决算会签单》,会签单中列明的工程总造价的金额明确说明不含劳保基金,且在分项中就劳保基金费率和劳保基金额分别单独予以了列明。结算完成后,因B公司不能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故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原告诉讼资格问题已经在判决中阐述表明)起诉B公司和C煤业集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审理过程及结果】

原告刘某以工程竣工决算会签单中工程总造价加劳保基金额作为工程总价款主张剩余工程款的数额,本案第一次审理中,一审法院虽未对劳保基金做任何说明,但判决结果是将会签单中单列的劳保基金额计算到工程总价款中的。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以案件事实查明不清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作出的新的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告主张的劳保基金认为“劳保基金支付的前提一是发包人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二是社保机构要拨付,并非当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社保管理部分负责处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此本案不予审理”。为此,原告刘某又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劳保基金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本案一、二审中,被告B公司和C煤业集团均无证据证实已经缴纳劳保基金,同时,竣工决算会签单中已明确不包括劳保基金,劳保基金应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通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可以确定社保基金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属于建工成本范畴,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是要包含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如果已经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了劳保基金,则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返还、拨付,如建设单位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劳保基金,则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标准向施工单位直接支付。本案中劳保基金在工程决算时已经按定额计算出具体金额单列出来,所以二审法院在查明建设单位未向主管部门缴纳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已经决算出的劳保基金额判令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

【劳保基金的法律应用总结】

劳保基金是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的费用,由建设主管部门收取并统筹管理的基金。相关规定有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规定“劳保费用是列入工程费用中的专项规费,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筹集资金的唯一资金来源。”,还有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剩余保险费的统称。

按照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劳保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按造价3%的标准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再由施工单位按照程序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拨付给施工单位,但该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2日已经被废止。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又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废止后续工作的通知》,规定,2015年10月12日以后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停止缴纳劳动保险费,也就是说从此劳保基金退出历史舞台。但对于之前和之后的衔接问题,通知也作了相应规定,即《管理办法》废止以前已完成招投标或未纳入劳动保险统筹的工程,建设单位已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凭代缴费发票扣除;建设单位未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扣除工程款造价3%的劳动保险费。本案就属于《管理办法》废止前已经完成招投标但未缴纳劳动保险的情形,所以法院按该《通知》的规定作了相应处理。

由此,对于2015年10月12日之前完成招投标的建筑工程在工程款结算时如涉及到劳保基金的争议,则可以按照本案分析整理的思路制定相应诉讼或应诉方案,这个时间之后的建筑工程中劳保基金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结算,免去了过去先征缴再返还的繁琐的行政程序,将大大提高结算效率,更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查看全部
相关律师
相关搜索
关键字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
  • 2024
  • 2023
  • 2022
部门领域
部门领域
  • 政务与行政
  • 公司与合规
  • 刑辩与防控
  • 建工与地产
  • 金融与证券
  • 争议解决
  • 能源与矿业
  • 健康与医疗
  • 知产与数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