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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应支持承包人依送审价结算的请求 ——A公司诉B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 王东宁 编辑 吴雨星

2019-08-26 辅德法评

【案情介绍】

原告:A公司(系一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B局(系一个事业单位)

2013年—2016年期间,B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A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为12984534.25元。双方约定: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书后90天内完成审计工作,逾期视为对承包人所提供的结算的认可。2016年10月19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7年4月14日,A公司向B局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24660277.43元。B局在收到A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A公司认为B局应按照A公司报送结算文件载明的工程总价支付下剩工程款及利息。

【代理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一)现有法规适用及判例参考对B局极其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承包人提供了单方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按照约定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以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均认为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承包人请求按提交的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对涉案工程再进行造价鉴定。

(二)代理人调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前提,探讨何为竣工结算文件

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在合同约定价款的基础上翻了一倍,如果直接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未经发包人审核的情况下,径行采纳承包人的结算价款,而否决发包人申请鉴定的权利,会严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作为B局的代理人,我们细致调研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认为该条的适用前提应当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否则不应支持承包人依送审价结算的请求。

那么需要逐一解答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只规定了竣工结算文件是指“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是未对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归纳。实践中,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包括: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竣工验收记录、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地勘报告、施工图、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以及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资料。

其次,截至开庭前,A公司始终未向B局报送涉案工程的竣工图,那么竣工图是否属于必备的结算资料?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相关规定、行业惯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应当核实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适用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方法,而最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方法无疑就是以竣工图纸为依据,以工程签证为补充。如果结算资料中缺失竣工图纸,即使身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都无法准确进行工程结算,作为非专业人士的B局工作人员又据何准确结算呢?

况且,A公司与B局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图2套。”

以上种种皆说明,竣工图是竣工结算文件中必不可少的资料。

(三)缺失竣工图的结算文件,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不应支持承包人依送审价结算的请求

参照《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第8条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发包人逾期未予回复,承包入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可从逾期答复之日起计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庭审证据充分证明A公司在报送决算单时未提供竣工图这一重要且必备的竣工资料。恰恰是A公司未提交竣工图等核心资料,是造成了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根本原因,责任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情形,不应支持承包人依送审价结算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同意B局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

【审理结果】

法院同意B局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依法选取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办案心得】

    本案面临的是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判例参考意见趋于统一的不利局面,刚接手本案容易让代理人产生败诉的预判,对案件研究不深,轻下结论。但是恰恰是这类案件,更需要代理人细致研究法律法规,尤其是法规的适用情形,开拓思路,寻找新的抗辩事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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