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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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前期借款利息,能否转化为借款本金?

作者 李婕 编辑 吴雨星

2020-01-23 辅德法评

 

案情简介

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 65日,某明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借现金人民币344000元(叁拾肆万肆仟元整),双方约定于 2017 6 4日一次性还清。该借款到还款期后,张某明没有胜还款,并声明不会还其这么多钱,夏胜无奈于20178将张某明起诉于某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明偿还上述344000   

庭审中,被告张某明辩称,其只借了原告夏200000万,当时急于用钱,无奈同意将原告夏提出的按每月3分的利息计算出的144000元加入借款本金中。344000中的144000元是高利贷,是原告乘人之危,他不应该承担,只同意偿还本金200000元整,并当庭提交银行的流水、收款凭证。原告夏胜也认可344000元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 201565201764的借款利息140000元组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明将144000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说明其认可当时是同意支付原告利息,并同意是按照高额利息予以支付,应当支付本金与利息,其主张的原告乘人之危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且超过了一年的主张时限,不予采信。但原告主张的高于年息24%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上限,故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被告张某明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万,并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最终当事人均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正确服判息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期借款利息就可以转化为借款本金;借贷双方约定的前期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超过年利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则不能转化为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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