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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合规性建设是什么?

作者 连峰 编辑 吴雨星

2020-03-30 辅德法评

在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以往的认识主要集中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更多是注重三会之间的分工、权力的确认、责任的明确,以及三会程序性事项,对于合规性往往也仅是基于规章制度是否完备,以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而缺少对合规性管理的实质性介入。

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标准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章等要求。

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企业合规性建设不仅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石,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合规的核心价值在于商业可持续。商业自由度是实现业务量级增长的天然温床,商业可持续则是实现业务的有质增长和成就企业百年老店的前提要件。在企业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合规性建设,很可能遭遇比市场风险更大的冲击,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中国企业遭受最大的合规性风险事件,就是2018年4月,中兴通讯被美国单方面制裁,除去国际政治因素之外,中兴通讯的合规性建设重视程度不足,特别是国际出口贸易,给美国提供了制裁的理由。

2018年6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与中兴通讯达成新和解协议,美撤销对中兴的封杀禁令。7月5日,中兴董事长和总裁等高管全部被撤换。8月24日,美国商务部选定前联邦检察官霍华德(Roscoe Howard)作为第三方特别合规协调员,为期十年。他将对整个公司的信息拥有“前所未有的获取权”,负责“协调、监督、评估和报告中兴通讯及其子公司和全球附属公司对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遵守情况”,同月,中兴通讯成立专门的出口管制合规部门,设置首席合规官。

   中兴通讯事件,为中国企业治理上了一堂价值20亿美元的教育课程。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26日,国家改革发展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国资委陆续发布了直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2018年被称为中国合规元年。

企业合规性建设的前提必须是公司现有治理结构完整,公司能够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三会一层”授权性管理工作,自上而下已经形成了一套稳定的授权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深化开展合规性管理,企业除了增设相应的合规性委员会或者合规专员之外,在具体合规领域界限划分上应当主次分明。

具体到企业合规领域: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七)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对于企业经过管理过程之中的合规管理环节: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运营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重点岗位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企业合规管理的制度性建设,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还应当针对企业发展阶段的不同,从企业涉及的领域出发,由合规专员或法务人员逐步熟悉企业产品或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劳资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商业贿赂风险,并根据业务开展侧重以及风险实际发生频率选择重点领域开展合规性专项计划,以确保合规性建设的目的能够实现,因此针对企业的合规风险点确理合规专项计划才是合规性建设的实质性介入。

专项合规计划,是指企业针对特定领域的合规风险,为避免企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以及其他相应的损失所建立起来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

比如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专项合规计划包括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供应商诚信合规计划、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计划;如果是科技型企业,常见的专项合规计划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合规计划、大数据保护合规计划等。

与静态的合规性制度建设不同,专项合规计划是企业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除了受企业一般性合规制度和程序约束外,还有专门性的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小组),制定特定的合规制度、建设专门的识别与预防体系,从而事先静态的合规性建设与动态的合规性专项计划有机结合,达到企业经营合规化,避免隐形企业风险的发生。

综上所述,企业治理过程中,实质性合规性建设,不单单是合规制度或者合规手册的制定,更多的是要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制定有针对性的合规性专项计划,企业哪个部门或者哪个环节容易出现风险,容易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就应当立即开展合规性专项计划,通过合规性专项计划的实施和成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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