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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股东抽逃出资

作者 连峰 编辑 吴雨星

2021-02-23 辅德法评

资本维持(capital maintenance)又称资本充实,是一系列以公司法定资本为基础,约束公司和股东的行为,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规范。

比如有英国学者认为,资本维持旨在约束公司向股东分配财产,以防公司资产价值低于法定资本,具体规范主要是减资限制规则、盈余分配限制规则、收购自己股份限制规则等;德国学者认为,资本维持规范保护原始资本金额范围内的公司财产,防止公司将其分配给股东,包括分配禁止、限制公司获得自己股份、约束公司增资和减资。

一、我国关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之中,对于资本维持制度主要体现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如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

基于我国《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上述规定,公司股本是禁止股东抽回或者由公司收购的,但是为了确保公司持续发展的活力,在不违背资本维持原则下,对于股本的抽回、利润的分配、股份的回购均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第一百七十七条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均是基于上述原则而制定。

破坏、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便是股东抽逃出资。

二、抽逃出资的定义。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全部法人财产便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

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公司财产,同时继续保持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比例,致使公司财产减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复杂而多变。

为了应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认定: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股东;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为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资金或者相应的出资资产未经合法程序,不正当的转移至股东名下。

四、抽逃出资的实质。

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滥用股权和有限责任攫取公司财产,包括直接抽逃出资和间接抽逃出资。表现形式上,有账目上如实记载的抽逃出资,也有账面上不反映或者用虚假账目掩饰的抽逃出资;有股东直接抽回出资,也有股东通过向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对价从而曲线抽回出资;对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是直接体现为公司资产减少,也可能体现为公司负债增加。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或者途径,其共同的特性是公司向股东无偿的或者超出合理对价的转移财产或者利益输送,从而导致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破坏资本维持原则。

在股东抽逃出资过程中,其通过不正当手段,直接或者间接从公司中获取与其实缴出资等值的公司财产,如果获取的公司财产价值超出股东已实缴出资金额,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而应当视为侵占公司财产或者违法分配行为。

五、抽逃出资的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然而,由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隐蔽性极强,且涉及抽逃出资的关键财务账册、合同文件、银行凭证,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账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被抽逃出资的股东所掌控,债权人存在举证事实上的障碍和困难。

为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抽逃出资举证分配上,我国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予以规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于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据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债权人只需出示可以证明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合理怀疑证据,比如股东出资后,在很短时间内出资款原封不动的返回到股东名下账户;股东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股东出资通过间接方式由公司转划入股东名下;股东抽回货币资本,将未经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不足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补账;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初步证据事实。

在此种情况下,关于是否完成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就由债权人转移到了股东一方,股东必须对未抽逃出资的事实进行举证。

六、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从不同角度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进行了责任规制:

登记机关: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债权人:请求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前所述,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含义标准,但是已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进行了界定,故此,对于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应当结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多角度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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