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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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诉讼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及所涉刑事罪名的一些观点分析

作者 李红艳 编辑 吴雨星

2021-08-06 辅德法评

近年来,随着消费升级、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以及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精细化的商业运作,使得信用卡消费日趋便捷化和多样化,信用卡客户群体快速扩张。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一季度,我国信用卡发行量达到了12.5亿张左右。与此同时,信用卡逾期、信用卡盗刷、信用卡套现等现象激增,而其中又属信用卡逾期最为普遍。

笔者从代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并结合近年来各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撰写本文,旨在归纳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内在裁判逻辑、所涉刑事罪名风险及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

一、关于信用卡纠纷中逾期信用卡裁判规则

(一)关于银行诉请能否被支持

1.对于银行在持卡人欠款后扣划欠款人在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账户内款项的行为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申领人同意信用卡中心扣划其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抵押物用于清偿信用卡中心的经济损失”。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等行为给信用卡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时,信用卡中心有权扣划其在本行其他账户的存款,该划款行为具有合同依据,没有超越双方的约定,不能认定信用卡中心的行为违反合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73号陈茜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

 

2.对于银行要求持卡人欠款后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银行达成合意,该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照信用卡申领合约以及信用卡章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透支款项事实,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交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2民初147号中国工商银行交城支行与程志勇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持卡人向信用卡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获得核准后,持卡人将信用卡开通并使用,双方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持卡人在享受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在通过信用卡借款后理应遵守双方约定及时还款。持卡人未按期偿还,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14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刘秀洁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法院认为,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了贷记卡,通过该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与持卡人之间即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持卡人申领贷记卡时认可遵守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的规定,其透支后应当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否则,持卡人应按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承担给付银行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责任。【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民初65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夏炜信用卡纠纷】

 

3.对于银行诉请要求持卡人清偿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持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信用卡处于透支状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和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的规定,银行诉请要求持卡人清偿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1089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温凤君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持卡人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同意遵守贷记卡章程和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银行亦向其核发信用卡;双方之间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等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属无名合同;且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24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刘万春信用卡纠纷;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347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与刘智彬信用卡纠纷;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186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陈礼洪信用卡纠纷】

4.对于持卡人欠款后所应承担的利息、违约金等责任的范围,法院认为应控制在24%以内。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就信用卡领用权利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持卡人在申领并启用信用卡后,未按照领用合约规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和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欠款本金及费息的违约责任。鉴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了持卡人需要承担多种违约金的责任形式,而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给信用卡中心产生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信用卡中心已经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主张了利息,其主张的利息足以弥补因持卡人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对后续费用不予支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95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胡大明信用卡纠纷;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25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刘宝川信用卡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5359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敏信用卡纠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89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李邦淑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持卡人自愿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并签约,应当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其按照上述章程及领用合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归还透支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等费用,于法无悖。但银行主张的利息的利率及违约金的利率两项有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和过高,显属不合理。由于当前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变化引发了金融审判工作司法政策的变化,持卡人在抗辩双方约定的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过高,显著高于银行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时,法院有权酌情予以调整为:持卡人应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及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两项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2207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吴建波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423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高金林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6997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封岚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18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宋仕顺信用卡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00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美萍信用卡纠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8236号欧阳娟余周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法院认为,持卡人与信用卡银行达成合意,签署领用合约,既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又约定了滞纳金,且利息与滞纳金计收复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银行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参照该通知精神,法院有权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滞纳金、利息过高,并予以调整。鉴于本案信用卡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申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可酌情支持持卡人在信用卡违约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672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远立运信用卡纠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458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与黄亚军信用卡纠纷】

5.对于持卡人抗辩未在领用合约上签字,但实际持卡人又使用了资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判决持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即使持卡人未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字,但银行提交的双方交易明细(流水)等证据也足以认定持卡人即是信用卡持有人和资金实际使用者,故持卡人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作为信用卡合约相对人,是资金享用者和消费者,依法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制作的交易明细、余额构成表和催收记录依法由银行信用作为担保,持卡人仅对上述材料系银行单方面制作而否认其真实性的主张不予采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415号张四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信用卡纠纷】

 

6.对于持卡人主动向银行申请办理的分期业务,因持卡人原因未按期还款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后,双方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信用卡使用期间,持卡人向银行申请开通其他分期借款业务,并透支消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可以推定,双方关于开通该分期借款业务已达成合意,持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所欠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181号刘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分期付款业务是指申请人(持卡人)向银行申请用其信用卡在银行指定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当银行核准后,申请人在银行指定商户通过专用分期POS机具支付款项,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65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与王刚、李燕信用卡纠纷】

 

7.对于银行依据合约约定在与持卡人双方认可的媒体、介质等发布的通知,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本合约依据《信用卡章程》所作出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通知持卡人后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及附属卡持有人均有约束力,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有人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在30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通知方式是指银行与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根据领用合约的规定,该合约的内容发生变更并通过网站、网点、邮件等方式做出通知后,变更后的内容对金涛产生约束力。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对原领用合约的内容予以变更,即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服务项目,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付还款的,按账户每月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变更后的通知方式符合领用合约的约定,故该变更的内容对原信用卡持卡人具有约束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324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金涛信用卡纠纷;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324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与潘书超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同的修改。因此,在官网发布有关信息可以认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据《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虽然农业银行将"贷记卡滞纳金"项目调整为"信用卡违约金",但计收标准没有改变,没有增加持卡人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影响持卡人的实体权利,持卡人应依据双方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终45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李玉清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法院认为,持卡人辩称滞纳金及律师费的承担条款系无效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系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未明显加重持卡人的义务,不属于格式条款,故对该抗辩意见不应予以采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6884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俞胥滨、冯晶晶信用卡纠纷】

 

8.对于持卡人在与银行签约时约定了送达地址的,司法机关按照该地址送达的,即视为送达。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因持卡人在签约时约定了涉诉送达地址,故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址寄送的相关诉讼文书,不论持卡人签收与否,均视为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118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德标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明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根据持卡人预留的地址进行送达,持卡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负。【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4843号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孙发宝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法院认为,持卡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送达地址确认书约定持卡人的送达地址为***,本地址包括开庭传票、判决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适用于一审、二审、执行等各个诉讼执行阶段,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等内容。人民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地址向持卡人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退回,该送达依法有效,其产生的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101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张凤伟信用卡纠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66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黄春芹信用卡纠纷】

 

9.在信用卡诉讼案件中,金融机构对于持卡人不能支付的利息部分也可以计算复利,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已被2013年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所废止。而在199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操作中,对于不能支付的利息部分也可以计算复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4363号李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

 

10.对于持卡人声称案涉是以其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但非本人使用,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持卡人向银行提出该信用卡并非其本人消费,且对此仅有单方陈述,未提供令人对该信用卡可能被他人冒用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证据,亦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明显不符合常理。即便持卡人当时不在南京,亦不能排除其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交易的可能性,据此不足以认定案涉信用卡被冒用。且根据银行卡借记卡的对账单,持卡人多次使用其借记卡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偿还402号信用卡项下的欠款,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案涉信用卡交易非其本人交易,既缺乏证据证明,亦不符合常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77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郭超、马建、戴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信用卡中心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持卡人确认其申领信用卡,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持卡人辩称其有精神疾病并提交了部分病历资料,但该病历并不能证明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以及随后数月的消费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亦无法证明持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与其行为时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故其不同意还款的抗辩意见不应被采纳。至于其是否因被骗而交付信用卡给他人使用消费与本案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影响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本案中依约向其追讨欠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4054号赖剑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

 

11.持卡人称案涉信用卡被盗刷,但是又提供不了有力证据证明的,应根据客观情况综合的判定责任承担比例。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是否涉嫌盗刷,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综合认定。首先应当从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其次,要看持卡人在得知案涉交易发生后的主观状态,比如是否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信用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状态是否符合善意常人在信用卡被盗刷后的行为特征。案涉信用卡只需要签名即可交易,无需输入密码,持卡人理应对案涉信用卡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及义务。不设密码、仅凭签名的交易方式,便利了持卡人的使用,但持卡人对于其中的风险也应清楚,即一旦信用卡脱离其自身控制,便有可能发生被他人冒刷、盗刷的风险,故持卡人应对信用卡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由于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以致卡片丢失而被他人盗刷消费。信用卡签名的核对义务应由相应的特约商户负责,银行对此没有过错。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遗失信用卡后应立即挂失,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持卡人要求银行对案涉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6431号林健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信用卡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4046号陈穗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红棉支行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交易密码是由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用密码交易视为储户本人所为。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规定,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及保证支付义务,而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克隆”卡,从而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克隆”卡持有人,是造成持卡人存款丢失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同时,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储存卡并设置了密码后,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及规范使用,给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对损失的造成亦有一定过错。具体过错比例应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比如有明确证据证明持卡人在使用涉案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该行为证明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用卡行为,将提高持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243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幸福新城支行、何柠信用卡纠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6431号林健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信用卡纠纷】

 

    12.持卡人对于银行所计算欠款金额不确认,又无法合理证据证明银行计算有误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持卡人不认可欠款金额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基于持卡人所拖欠的金额系由银行计算机系统记录生成,在持卡人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金额可依法予以认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2060号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卢春信用卡纠纷】

 

 

(二)裁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些裁判思路:

1.对于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项目的收取,法院或将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针对银行以“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名目收取滞纳金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年费、取现手续费不得计收利息”,故对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6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石娟娟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约定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此利率的约定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双方还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上述约定明显高于因持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考虑信用卡信用度高、惩罚性强的特性,综合持卡人的违约金额、期限等因素,兼顾公平,法院有权对违约金等进行调整。【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194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与唐乃东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法院认为,鉴于银行与持卡人未在合约或章程中有具体的关于分期手续费的约定,银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分期手续费进行了其他约定,故银行主张分期手续费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9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吴明旦信用卡纠纷】

 

2.对于银行在发卡过程中,未对持卡人行为能力进行有效甄别,导致其申领行为无效的,不支持银行要求该行为受限的持卡人“还本付息”的请求。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虽然鉴定意见及人民法院判决均未对数年前的一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及宣告,但根据鉴定意见的表述,能够判定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并不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持卡人实施的申请信用卡并使用贷款的民事行为无效,故法院对银行起诉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持卡人"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391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杨洋信用卡纠纷】

 

3.持卡人对于银行未向其发放信用卡,对于产生的欠款不予归还的抗辩,如银行不能充分举证,则须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客户虽向银行信用卡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但否认银行向其发放了涉案信用卡,信用卡银行不能以该张信用卡的激活、开通以及使用当然推定为系该申请客户激活、开通并使用,需要信用卡银行提供证据证明,比如是否按照客户在申请表中预留的地址向其邮寄信用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14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张静静信用卡纠纷】

 

 

(三)对于信用卡案件中,配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裁判思路

该类型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涉及判定案涉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司法判例中,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所不同。同时,对于持卡人因意外死亡而导致继承人并不明知案涉信用卡欠款事由从而导致后续产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事由持不支持的裁判思路。具体为:

1.对于信用卡实际消费额度并未超出一般家庭生活范畴的部分,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配偶一方须就案涉信用卡的清偿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对于所涉利息、违约金部分须综合判定。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信用卡额度并未明显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度;根据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为商业超市、旅行社、茶叶店、水果店、加油站、移动通信等日常小额消费,有部分为酒店、建材消费,消费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因此,即便信用卡消费是以持卡人个人名义的支出,因债务并未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又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495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与刘某、姜某信用卡纠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42号满莹、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符合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当事人在行使其相应的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去履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作为信用卡持卡人的配偶,在持卡人去世后,对持卡人生前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以及相应手续费的,配偶有偿还的义务。虽然其配偶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其放弃之前,其已将持卡人的财产变卖处分,同时,其配偶也没有申报持卡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法院现已无法确定崔辰岗的具体遗产,因此对于配偶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认可。【镶黄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8民初659号李根与张淑玲、崔晓霞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3:法院认为,对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死亡,导致未能正常还款的,由于持卡人的继承人对此并不当然知情,所以,从持卡人死亡直至银行提起诉讼或法院追加其为被告之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借记利息和违约金并非由于各被告的违约行为所致,在此期间不应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自银行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追加其为被告后,开始按照银行关于该信用卡的约定计算借记利息和还款违约金,直至偿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0811民初57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王燕、王静萍信用卡纠纷】

 

2.如银行不能证明持卡人将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未对申领合约签字认可,则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持卡人配偶一方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因持卡人配偶并未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且根据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也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银行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得到持卡人配偶的事后追认,故对于银行要求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97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薛美芬、蔡阿六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法院认为,因案涉信用卡合同为商事合同,持卡人的配偶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无权直接要求持卡人的配偶对持卡人拖欠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审理,银行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446号陈笑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信用卡纠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790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永华信用卡纠纷】

 

(三)以调解方式解决信用卡纠纷案件时,持卡人对于调解标准、范围的一些理解误区解读

1.对于银行给予欠款人的信用卡欠款分期还款期限,并不是以5年、60期为必要、法定条件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信用卡业务中账单分期最长期限限制性规定,并非必须给予持卡人最长期限的账单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该管理办法只是对信用卡业务中的账单分期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无规定发卡行必须给予持卡人最长期限的账单分期。【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2739号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赵某信用卡纠纷】

 

2.就双方达成的分期、减免等条件,系银行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让渡,并不因此而影响银行对欠款人下剩款项进行追偿的权利

裁判规则1: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银行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虽然浙商某某分行、赵某未就收取逾期违约金的收取方式和标准达成合意,但该款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浙商银行信用卡欠款还款计划书》中列明的费用包括违约金并不影响该还款计划书的效力,赵某据此主张该还款计划书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2739号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赵某信用卡纠纷】

 

裁判规则2:银行银行自愿申请将信用卡领用合约要求持卡人按到期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调改为要求持卡人按2%计收违约金,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持卡人相关权义,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1民初944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周双军、周妙信用卡纠纷】

 

 

二、关于信用卡案件中所涉刑事罪名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通过检索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案件可知,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目前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导致与信用卡相关的刑事案件数量也大大增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未得到持卡人的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取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盗取未激活的信用卡并使用,可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拾得他人信用卡,无论是通过猜配密码再使用,还是利用既有密码当场取现,数额较大的,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利用他人支付宝秘密窃取他人钱款的,如直接通过交易密码从银行卡中处分、转移资金的,构成盗窃罪。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窃取银行卡信息等方式,利用支付宝窃取银行卡内资金的,则属冒用他人信用卡,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利用微信转账功能,将他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转入自己微信账户或可支配的其他账户,数额较大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则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7.抢劫信用卡可以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做整体评价,构成抢劫罪。

8.实际用卡人不是持卡人,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通谋恶意透支或者持卡人放任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的,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但持卡人不知情的,实际用卡人的行为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9.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伙同他人同时申办或提供用于刷卡套现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非法经营罪。

10.侵犯公民财产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应数罪并罚。

11.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成功的,尽管实施三种犯罪行为,但三种犯罪行为之间呈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判处。

1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同时明知而持有其他伪造的信用卡,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

笔者提醒大家: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把握“度”,因为透支不仅涉及个人征信,还将涉嫌信用卡诈骗。

 

三、关于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套现行为的法律分析

笔者在处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核对信用卡交易流水等账务清单,能明显看出相当一部分持卡人用卡存在套现嫌疑。利用信用卡套现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方式之一,由于套现通常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进行,会造成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因而被刑法明确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之一。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就信用卡套现行为常见的裁判规则分享如下。

(一)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交易漏洞,套取信用额度以外资金(即空卡套现)的,可构成盗窃罪

信用卡套现,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的套现行为,一类是为公众通常认识到的,利用银行交易规则,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套取信用卡授信额度范围内资金的行为;另一类则是在信用卡授信额度之外,利用银行交易漏洞,套取资金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空卡套现。空卡套现行为严重危害了银行的资金安全,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第一类套现行为。因而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法院会以盗窃罪而非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李某发现部分银行的信用卡预授权交易存在系统漏洞,可通过POS机套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资金,遂纠集张某、王某等人,通过网上发布广告租用POS机和信用卡,李某在广州市和海口市使用信用卡在POS机上连续进行预授权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套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巨额银行资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李某等人认为自己构成非法经营罪,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高频操作信用卡进行预授权虚假交易,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秘密窃取信用卡授信额度以外的资金,李某等人一般在晚上刷卡套现,次日凌晨资金到账后立即转出分赃,发卡行事后才发觉资金被人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罪特征,而不是非法经营罪。【杭州市中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浙江省高院(2015)浙刑三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人民司法》2017年第23期】

(二)持卡人通过自己申领的POS机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持卡人通过自己申领的POS机为自己套现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将为本人套取现金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通常来说,经营关系包括经营者与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而持卡人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符合公众对“经营”的一般认识。但刘宪权教授认为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的主观目的是非法牟利(规避信用卡取现的银行利息),如果对POS机主与信用卡持卡人主体重合的情形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却对POS机主与信用卡持有人主体不重合的情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在实践中,相关案例也支持信用卡持卡人使用自己申领的POS机套现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论。

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863号案例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倪峥有一部分被指控的金额系使用自己持有或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其辩护人认为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法院认为倪峥利用 POS 机为本人及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导致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影响经济统计数据,客观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故该部分套现金额应一并计入犯罪数额。在该案例的评析部分认为此类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是无真实交易背景下的现金支付行为,在此类虚构的交易中,允许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角色重合;并且被告人使用自己持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 POS 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还认为行为人只要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三)持卡人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套现方式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被告人特定的客观行为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以套现方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务中法院通常是结合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即被告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进行认定。

相关案例:2007年至2009年,任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三张信用卡,从2015年开始,任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POS机套现、ATM机取现等方式透支三张信用卡共计58796.08元,银行多次催收,任某在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西省高院 (2018)赣刑终201号刑事判决)】

(四)用后次套现资金、归还前次套现资金的,非法经营的数额累计计算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部分犯罪是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资金为基准的,如诈骗犯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规定,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减;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多次挪用公款的,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套现行为本身会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经济繁荣,误导经济决策,因而在非法经营案件的审理中,对于用后次套现资金归还前次套现资金的,其犯罪数额是以累计套取的数额为准。

相关案例:张某使用受本人控制的数十张信用卡,在钱某、郝某、葛某等处刷卡套现,后来资金漏洞过大,张某先找钱某垫付资金,先还清其控制的信用卡,再刷卡套现还钱。一审宣判后,钱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钱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数额错误,不应以刷卡的累计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故对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金额应当累计计算。【江苏省盐城市中院(2017)苏09刑终440号案】

通过以上案例、裁判思路的汇总、整理,相信大家能清晰的看到信用卡业务虽发展较快,在促进居民消费、方便居民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各位持卡人还是应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适度透支,以免给自己带来困扰,使用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金融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生活。但有些持卡人过度依赖信用卡透支消费,背负了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大额信用卡贷款,甚至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导致资金紧张、还款压力倍增等问题。还有持卡人将信用卡借款违规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等非消费领域,放大资金杠杆,易导致个人或家庭财务不可持续,并会承担相应后果,也致使金融机构风险累积。持卡人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消费支持作用。

2.信用卡如有欠款或拖欠年费情况,会产生息费成本,也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持卡人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违约金收取方式等信用卡相关信息。信用卡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暂时缓解压力,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利息,持卡人应当合理选择信用卡分期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

3.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持卡人应合理规划资金,做好个人或家庭资金安排和管理。考虑自身实际需求、收支状况理性消费,坚持“量入为出”的科学消费观念,做好个人或家庭财务统筹,防止因为过度消费而影响日常生活。

文末,笔者提醒大家,应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适度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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