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一个关于二胎孩子的有趣案例——车祸后怀孕生子,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予以支持?

作者 赵静 编辑 吴雨星

2021-07-15 辅德法评

记得20161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我国也自2016全面放开二胎政策。20215月起国家又开始鼓励百姓勇敢生三胎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有趣的案例来说说二胎或三胎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权益应不应得到保护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某日龙某驾驶小型客车,银川市金凤区某右转弯时,将王某撞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龙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于当日被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术后骨性愈合2020年4月王某再次住院,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2021年2月18日经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长女儿2014年10月,次女出生于2021年2月20213月25日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抚养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诉请了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王某的第二个孩子在车祸发生两年后出生。

 

对于王某主张的二胎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 2019年 2月,王某当时并不处于妊娠期, 对与交通事故间隔两年后出生的孩子,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王某二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肇事司机龙某也不愿意承担王某二胎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那么二胎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得到支持呢?在交通事故后怀孕生子,提起诉讼时生育的子女是否应该计算抚养费,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此争议,法律界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

否定观点意见,认为不能获得赔偿,即事故发生后出生的二胎孩子的被抚养生活费不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 这种观点认为,首先,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时,孩子未出生,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未出生的孩子不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能力,不应该列为法定被抚养人。 其次,被抚养人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 再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形为胎儿,肇事方的侵权行为不可能侵犯其权利, 所以不该承担责任。

肯定观点意见,认为被抚养生活费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 因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怀孕生子,但是在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孩子出生,这自然就成为受害人应该抚养的对象。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 给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自然对其抚养子女造成影响,理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赔偿。 最重要的是,生育子女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赔偿,此时孩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受害人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赔偿。

 

笔者同意肯定观点的意见!通过搜索查询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诸多地区的法官均做出了判决支持二胎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结果,即多以肯定判决为主。这些法院的法官为什么会支持当事人索赔抚养费的诉求?梳理后,主要有如下理由:

一、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的财产赔偿, 这种财产赔偿包括当下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必然发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被抚养人并未作出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抚养”的界定。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是对其损失的补偿, 而损失正是基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也就是说民事赔偿着眼于结果,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惩罚。

二、生育小孩是人类的自然繁衍所需,在事故发生时,可以预见受害人是有权再生育小孩的。 由此,也就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抚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无法完成抚养孩子的义务,该项损失在车祸发生时即可预见和确定。

 

开篇所述的案例中,虽然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王某并未怀有且下二胎,但根据客观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延续性这一理论 (车祸导致受害人无法完成对二胎孩子的抚养),完全可以认定二胎孩子符合成为受害人实际被抚养人的资格。况且,在王某正式向法院起诉时二胎孩子已经出生,已成为王某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那么,有很多人就会问,如果受害方再生三胎孩子,肇事者是不是还要赔?也就是说,由于被抚养人长期的不确定性,会不会让事故肇事者承担过多的责任,从而增大侵权的成本? 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抚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存在的人员计算,应以“与被侵权人具有法定身份关系,形成法定抚养义务”为原则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在受害人提起诉讼之前,实际存在的被扶养人是不确定的,可能有需要扶养的无劳动能力、 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家属去世,也有可能生育新的子女。对侵权人来说,增加或减少的机会都是存在的,但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在确定赔偿责任承担时,被抚养人的范围就确定了。

笔者认为,只要是在法院法庭辩论终结前,出现了新的被抚养人,都应赔偿相应的抚养费。 如被抚养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的,仅赔偿自定残之日起到死亡之日止的抚养费,因为抚养费的请求基础是受害人有被抚养人。自被抚养人去世之日起,不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同时,一旦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即使再出现新的被抚养人,本 “一 事 不 再 理”的 原则,法院不会再受理,法律其实规制着被抚养人范围的确定性。

附:持肯定观点的判决书案号

2020)豫17民终2568号

2020)苏05民终1165号

2019)湘01民终12970号

2018)津0116民初61503号

2016)赣1121民初3157号

2014)新都民初字第2788号

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98号

2015)东民初字第287号

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44号

查看全部
相关律师
相关搜索
关键字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
  • 2024
  • 2023
  • 2022
部门领域
部门领域
  • 政务与行政
  • 公司与合规
  • 刑辩与防控
  • 建工与地产
  • 金融与证券
  • 争议解决
  • 能源与矿业
  • 健康与医疗
  • 知产与数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