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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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块石头引发的纠纷,责任归谁承担?

作者 刘宏杰 编辑 吴雨星

2022-03-15 辅德法评

生活在大千世界,每天都不可避免接触许多不同的事物,而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更不会被我们所留意和关注。但是,当有一天,乡村院落里几块默默无闻的石头“侵权”了,责任该如何归属?本篇将以个案为例,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案情简介:

承租人甲公司从大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承租了其家门口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后,甲公司将其承租土地转租给乙公司(也是建设单位)。乙公司与施工单位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类框架合同》,由丙公司在承租地上施工。因大牛承包经营的土地与乡道具有一定落差,丙公司根据施工车辆行使需要,将土地与路面的交接处进行了降坡处理,以便工程车辆进入施工区域。施工完毕后,尚存有几块未使用完的石头。经大牛要求,没有回填,并将石头留在事发区域(丙公司称)。一年后,村民小陶(年满8岁)在大牛家院落内玩耍时,不慎摔落在坑道内侧的石头上。小陶经诊断为:右胫骨骨干骨折。次日,小陶父亲大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后又向电视台反映情况,电视台记者前往事发地进行了报道,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后,小陶将大牛、监护人大黄、村委会、承租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细节:小牛受伤时,原遗留的石头作为平整路面的基石已被整理,但尚有石头裸露在外部。周边土地已被耕种,但院落与耕种地之间大约有1至2米的高度落差,小牛在此摔伤。

二、律师思路

刘宏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在与委托人乙公司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其次,实地查看了现场,明确事实及法律关系。第三,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联系,进一步分析案件事实,理清思路。

经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1、石头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哪方?2、侵权因素是哪方引起的?3、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

由此认为:第一,乙公司的承租行为和委托建设行为均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性事项,手续齐全、合法依规。其中,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管控。而且,此工程一年前已经完工;第二,乙公司不是石头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设置警示标识的义务人不是乙公司。同时,在乙公司委托建设的工程周围,均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且建设有护栏围护;第三,当年散落的石头已经由大牛整理加工,成为新的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为大牛,大牛对新建筑物上裸露石头可能引发的危险负有消除危险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小陶已经年满8岁,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同时,其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责任,以防止被监护人在玩耍时发生意外受伤。所以,至少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三、案件审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法院也前往事发地实地勘验。综合案件事实,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施工单位丙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而其他被告均非涉案危险因素的制造者,与原告的损害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谁是法条中的“行为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面对诸多被告,怎样寻找“行为人”?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承租人甲公司:甲公司虽然与大牛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已经全部转租于建设单位乙公司,且大牛予以认可。而且,侵权行为地不属于租赁场地范围。所以,不是危险因素的制造者,不是“行为人”。

建设单位乙公司:乙公司不是“行为人”的理由如前述,不再赘述。

村委会:虽然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但是侵权行为地在大牛院落内,系大牛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乡道。所以,村委会没有养护和管理的义务,也不是“行为人”。

施工单位丙公司:丙公司是该涉案工地的施工方,因施工需要,对事发地和乡道连接部分进行降坡处理,形成了坑道的落差,并遗留了部分石头。落差和石头形成了危险因素,丙公司负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或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但是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小陶的受伤与该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丙公司是“行为人”。

至于,丙公司称没有对坑道落差回填及清理石头,是基于大牛有另行规划院落的意愿,所以要求丙公司不予回填,并赠石头。其本人没有完全回填土地,造成石头裸露,形成危险因素,大牛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逐个分析,大牛要求丙公司不予回填坑道,系与丙公司订立口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本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本案中,丙公司忽略了此项问题,与大牛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至于遗留的石头,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大牛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庭审中,大牛予以否认,丙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所以,丙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任何看似平常的小物件、小事情,如果不规范处理,都有可能引发大问题,进而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实施自己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更好的依“典”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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