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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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司法拍卖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作者 宋自云 编辑 吴雨星

2022-03-22 辅德法评

引言


网络司法拍卖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广泛性和便捷性的特点,人人都可以网上竞拍,交易成本和门槛大大降低,但也会带来竞拍随意甚至悔拍的现象,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不利影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在原买受人悔拍后法院又组织重新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低于悔拍成交价情况下,法院依法应以悔拍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弥补前述差价,但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的,法院能否责令悔拍人继续补齐剩余的差价款?对此, 2004 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款的,法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价;而201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仅规定原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可用于弥补差价,但却并未规定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是否仍需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网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悔拍人补交差价款,但按照该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解释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之规定,应当适用前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继续补交差价款;另一种观点认为网拍司法解释已规定悔拍人应仅以已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悔拍责任,不应再补交差价款。对上述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现结合我们承办的具体案例,浅析网络司法拍卖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案情介绍


2020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某公司资产,第一轮拍卖流拍后,王某某在第二轮拍卖时竞得某公司资产,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将拍卖尾款全部付清,后人民法院重新进行第二轮拍卖流拍,案件转入司法变卖程序,最终司法变卖成交价款与王某某原第二轮悔拍成交价款之间相差1000余万元。

2021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责令补齐差价通知书》,认定王某某逾期未支付尾款构成悔拍,并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扣除王某某已缴纳的保证金200余万元弥补拍卖差价1000余万元,并责令王某某补交剩余不足部分差价款800余万元。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自云、余浩源接受王某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并向该中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代理要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1)王某某在参与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又悔拍的,是否还需要在保证金之外再补交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与《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更进一步而言,在网拍司法解释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传统的《拍卖、变卖规定》中悔拍人仍需继续补交差价款的规定;(2)该案件执行中,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在关于竞买人悔拍后的违约责任约定上作出了不同约定,法院亦能否以《拍卖须知》约定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补交剩余差价款责任。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网拍规定》相较于《拍卖规定》其在拍卖规则、竞价规则、保证金规则等上作出了根本性的修改!

2016年8月2日出台的《网拍规定》,正式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及其规范体系,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一方面改变《拍卖、变卖规定》所规定的不动产须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才可采取变卖措施的拍卖规则,提高司法拍卖效率;一方面改变过去小额财产不交纳保证金的做法,明确一律交纳保证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

最为关键的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了《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竞买保证金规则,对悔拍后竞买保证金的处理作出不同于《拍卖规定》的创新型规定。根据该条新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悔拍的,原买受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不予退回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包括拍卖差价在内的各种款项,即悔拍后买受人的法律后果仅为不予退回缴纳的保证金,而《拍卖、变卖规定》所规定的保证金有剩余的可以退回,保证金不足的应补差价的保证金规则不再适用。也即《网拍规定》已将《拍卖规定》中悔拍人交纳保证金的处置规则由“多退少补”修改为“多不退、少不补”,无论是否存在差价,均以保证金为限追究原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的新规则。

因此,网拍司法解释中对悔拍后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差价款如何处理问题,不是没有作规定,而是以修改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创设性规定,则“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之规定并无法律适用余地。

(二)退一步而言,即便人民法院认为《网拍规定》与《拍卖规定》可同时适用,亦应按特殊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网拍规定》。

事实上,《拍卖规定》颁布于2005年,是针对一般司法拍卖行为作出规定;后因网络拍卖出现,最高院根据网络拍卖特点和特性,将网络司法拍卖从一般司法拍卖中剥离出来,并专门研究制定了《网拍规定》,针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程序、实体及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专门性规定。由此可见,该两部司法解释本质关系显然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即在《网拍规定》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才可以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的一般规定。

因此,即便如认定两部司法解释对悔拍后保证金处置规则出现不一致,或“法律适用冲突”,则此种情况下,也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性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观点业已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原买受人悔拍的,仅以所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无需再责令原买受人补交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

在《网拍规定》正式实施前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网拍规定》的出台背景、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和说明,其中关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明确说明“考虑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证金即具有的订约和履约的功能,当事人对于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有较明确的预期,可参照处理,同时考虑到保证司法拍卖的严肃性,悔拍者的行为导致司法拍卖因其个人原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正常实现,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悔拍者应承担一定的后果,故明确悔拍后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以弥补相关的损失”;“…如何防止悔拍,我们主要采用传统理论当中惩罚的手段来防止悔拍,……处罚的方式就是保证金不退回”。与之相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网拍规定》正式实施后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对《网拍规定》具体法条适用等作出了详细说明,其中对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明确“不再适用原《拍卖、变卖规定》有关补交差价的规定”。

由此可见,上述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悔拍人违约责任处理上的立法价值取向,已由弥补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原则,向惩罚悔拍人的原则转变,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完全不同保证金处置规则,应当适用网拍司法解释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处理。

二、关于本案能否以《拍卖须知》规定,要求悔拍人承担责任问题。
在该案司法拍卖中,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竞买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但同时发布的《拍卖须知》中对此又规定“竞买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弥补差价款等损失;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悔拍人还应当继续补交剩余差价款”。也即:《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中对悔拍人承担悔拍的法律责任约定不同,那么法院能否以“《拍卖须知》为网拍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对竞买人有法律约束力”为由,要求“按照该“须知”之规定,追究悔拍人继续补交剩余差价款的违约责任”?对此,我们认为:

(一)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于普通拍卖法律行为,不应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网拍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属私法范畴;而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进行拍卖变价进而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该强制执行权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非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须征得竞买人的同意,更不以竞买人或财产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对悔拍人责任的规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司法评价和处理。

(二)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认定司法拍卖能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某亦不应承担补交差价的法律责任!

1.《拍卖须知》中要求补交差价款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拍卖须知》的内容违反网拍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如前所述,涉案拍卖属网络司法拍卖,则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制作、发布法律文书的内容、程序等,均应优先适用并严格按照网拍司法解释规定执行;而该解释已明确规定竞买人构成悔拍的,竞买保证金多不退,少不补,仅以保证金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但该法院的《拍卖须知》中仍规定“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损失的,悔拍人还应当继续补交差价款”明显违反该解释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第二、即便认定《拍卖须知》属网拍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相关内容应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法、不合理加重竞买人的违约责任,亦应属无效!

案涉四次网络拍卖均是由人民法院组织,且作出的《拍卖须知》内容均完全一致,即涉案拍卖须知条款是人民法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公示时未与竞买人协商的条款。故,该条款依法应属于格式条款。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义务,或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而案涉《拍卖公告》已明确以竞买人保证金为限追究竞买人悔拍的违约责任,但《拍卖须知》却又要求以“扣除竞买人保证金+补交差价”方式追究竞买人违约责任,后者不仅比法律规定悔拍责任重,也比《拍卖公告》规定的责任重,这无疑不合法、不合理加重了竞买人悔拍的违约责任,则《拍卖须知》关于竞买人违约责任的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格式条款,其对王某某依法不应产生法律约束力!

2.涉案《拍卖须知》与《拍卖公告》关于竞买人悔拍后违约责任约定相互冲突,人民法院未进一步履行格式条款提示义务,则《拍卖须知》中违约责任约定条款依法不应成为网拍合同的组成内容。

如前所述,该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与拍卖须知在关于竞买人悔拍后的违约责任约定上,均作出了不同约定。虽然该法院在《拍卖须知》中对相关悔拍违约责任条款作了加粗、加红处理,但在加粗、加红部分的违约责任与《拍卖公告》约定不同、与网拍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且已明显加重竞买人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以使竞买人对此区别能够足以注意或者理解,以及知晓法院将以扣除竞买人保证金外加补交差价方式追究悔拍违约责任;而且,人民法院仅将公示顺序在《拍卖公告》之后的《拍卖须知》悔拍违约责任条款加粗、加红,显然不足以使竞买人注意或理解。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拍卖须知》中的该条款,依法不应成为网拍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依法对竞买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3.再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拍卖须知》属有效格式条款,但在其与《拍卖公告》条款存在冲突、法院与王某某对此理解不一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一方不利的解释,即应适用《拍卖公告》条款,以王某某保证金为限追究悔拍违约责任;同时,二者内容相互冲突的实质是约定不明,则此种情况下也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悔拍人的行为进行规制。

上述观点,仅为我们在代理中对该案的法律适用、对案涉证据条款性质、条款效力及证据如何采信的单方的粗浅理解,尽管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裁判,但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共同为促进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合法、健康、有序发展添砖加瓦!

提示



一、竞买人如有意在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竞买拍卖财产,不仅要仔细阅读《拍卖须知》、《拍卖公告》等材料,对拍卖标的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后再参与竞买,更要注意在最高院的网拍司法解释中,已对传统拍卖中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的处置规则做了重大修改,即竞拍成功后又悔拍的,此后无论是否有差价损失,竞买人的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虽然在目前《网拍规定》规定原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处置只是不予退还,不能再要求其补交差价,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更为关键的是法院依然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其它手段惩戒主观恶意、性质恶劣的悔拍人,比如对恶意悔拍人进行罚款、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以前后拍卖的差价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故竞买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谨慎参与竞买,必要时提前聘请律师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法律服务,以最大程度保护竞买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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