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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

作者 刘丽敏 编辑 吴雨星

2022-07-21 辅德法评

案情简介

魏某与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由魏某对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一套别墅予以家居装修,并确定了合同总价,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按进度向魏某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魏某应通知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验收,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接到魏某通知后2日内完成验收、结算工作,并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魏某开始施工, 2019年年底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即将工程交付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使用。某装饰工程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向魏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工程尾款一直未予支付,魏某遂申请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案由是否应定性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个人能否承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家庭装饰装修的承包人是否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1214日第二次修正)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的第(7)项,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产生的纠纷。

一、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如何判断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围。

装饰装修工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是施工工程的一种。按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定义所谓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通过装饰装修,在已有的建筑主体上覆盖新的装饰表面,对已有的建筑空间效果进一步设计。装饰装修可以使建筑空间不足之处得以改进和弥补,使建筑空间满足使用要求、更具个性,能够使建筑满足人们的视觉、触觉享受进一步提高了建筑物的空间质量。因此建筑装饰装修已成为现代建筑工程不可缺少的部分。结合《合同法》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可以从法律上认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施工工程范围。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人;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所以要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既与工程的建设步骤或过程相关,也与建筑物的空间类型各不相同有关。任何建筑物、按施工步骤,包括地基与基础建设、主体结构建设、屋面建设、装饰与装修等。装饰装修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相关。常见的建筑物空间类型包括:家居、办公楼、商场、专卖店、酒店宾馆、餐饮酒吧、迪厅、休闲健身厅、体育场馆、会展剧场、博物馆、图书馆、学校、医院、工厂、会所、园林、售楼中心、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候船厅等。不同的空间类型有不同装饰装修要求。譬如,同样的建筑空间,其用途为家居还是餐饮,其装饰装修内容差别极大。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筑物的使用权人。这里的使用权人,是指不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建筑物使用权能的人,包括所有权人为国家而使用权人为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等法人与自然人,也包括因租赁、联营等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人。因此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既可以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建筑物使用权的人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资格。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是任何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建筑法》第 26 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大体分为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实务中简称家装)和工业装饰装修(实务中简称工装)。二者有明显区别:是指向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家庭居室,后者针对工商业及公共场所;是规模不同,后者的规模通常要远远大于前者;三是设计有别,前者向于个性化灵活性高,而后者通常偏向理性,有各种规范要求;四是施工人资质要求不同,对前者,并无强制性资质要求,对后者存在强制性的资质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家庭居住的房屋大量存在由个人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形、而且承揽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人不一定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

依据《建筑法》第 26 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只能是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包括自然人。按照《建筑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从事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改善家庭居家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但此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一直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家庭装饰装修是城乡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原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该办法所称“建筑活动”应理解为广义的建筑活动,而且该办法并未以《建筑法》作为制定依据。同时,该办法并不禁止个人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本案中涉及的工程为家庭装饰装修,且承包人为个人,因此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主体也不符合《民事案由规定》的承包人应为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要求,其合同性质更符合《合同法》、《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的特征,此类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

三、裁决结果

依据《民事案由规定》及《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承包人必须为取得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本案中的承包人为个人,工程性质为家庭装饰装修,法律对个人承包家庭装饰装工程是否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无强制性要求,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应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规定而认定案涉合同无效。

本案事实发生在2018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适用案件事实发生时有效的《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案涉合同有效,案由定性为二级案由: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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