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应对 策略以及是否可以有权调整合同价款
作者 田彦华 编辑 吴雨星
2022-08-12 辅德法评
综述:
当前环境下受市场不利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平衡,承包人应当做好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应对之策。
正文: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费用构成中,材料费用占比一般比例在60%以上,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变化是影响工程造价的最主要因素。随着我国全新的“环保”发展理念,国家环保政策密集出台,加上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国际环境、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建筑行业所需要的钢材、水泥、砂石料、铝合金、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建筑行业中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若按已签订合同进行结算将出现施工成本高于结算的工程费用的现象,如此有失公允,造成合同中甲乙两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当下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建设工程中的施工承包人能否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是承包人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律实务应对的重点。
一、已签建设工程合同关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标准的调整或风险波动幅度的约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主材“甲供”的情况。
该种情况下,合同主材由发包方直接提供,即所谓的“甲供材”,合同主材价格出现风险波动,承包人不承担风险,自然与承包人无关。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合同主材由甲方提供,辅材由承包人提供,辅材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工程施工费用大幅上升的,承包人也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调整合同价款,协商不成的显示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主材价格风险波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中既没有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波动幅度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价差调整方法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协商不成的显示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主材价格风险波动,合同中有约定的。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波动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也有两种例外情况。
例外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是固定价款。
对于已签订的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主要材料价格已包含在整体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中,主材价格一般不做调整。主材价格在施工期间涨跌幅度过大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但法律风险较大。
例外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主材价格风险波动事项,但约定不做调整的。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协商签订调整主要材料价格的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显失公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调整合同价款,法律风险较大。
(四)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后合同主材价格风险波动的情况。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因具体工期延误原因的不同,处理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波动的方式也不同。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二、建设工程中合同主材的范围以及调整主材价格风险波动幅度的标准。
建设工程的主材主要是钢材、水泥以及木材,但在实际履行的具体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材因施工内容不同而不同。
首先,关于合同主材在建筑工程领域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或范围。具体施工类别和内容的不同,合同主材也是不同的;建筑物的土建部分施工合同主材主要是水泥、钢筋、砂石料等,消防工程施工的合同主材为特种设施设备及线材等。一般而言,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在具体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为主材。
其次,关于涨跌幅度过大的标准,实践中涨跌幅度过大一般以百分之五为标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为固定价款,或者约定为不做调整的,对于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调价。当然合同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具体价格波动标准可以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确定也是可以的。
三、承包人在合同主材价格风险波动中调整合同价款的应对之策。
(一)全面梳理施工合同文件,重点关注调价机制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并非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的合同文件还包含了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等一系列文本。其中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所组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最为直观的反映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重新梳理。
风险调价条款关于主材价格的调整。常见的风险调价条款类型为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波动超过±5%的价差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该风险调价条款,那么承包人不至于承担无上限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部分风险调价条款会同步约定按施工节点(如正负零或主体等)的时间段独立调价,而不必等到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再统一调价。
工期延误相关条款对于合同主材价格的调整。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履行期限较久的合同类型之一,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涨跌波动较为常见。在实践中,如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那么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如材料价格涨跌)由发包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一定要做好工期签证,切不可有工程完工后再补签证的侥幸想法。
(二)关注主材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建筑业的特殊性在于人工费和材料费占据了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人工费和材料费的市场价格波动会极大影响承包人的经营利润甚至是否亏损。因此,针对钢材等材料价格上涨的窘境,各地方住建部门或造价站等管理机构也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或通知,各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所在地查阅当地是否有相关的意见,以便承包人与其他建设各方进行沟通。
就目前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来看,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以及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以钢材、铜材为代表的材料价格在短短几个月内上涨的最大幅度接近20%至30%,这是发承包双方以以往的一般经验所难以预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地方住建部门或造价站等管理机构发布的意见并不像法律一样具有高效力级别的约束力和明确的强制力。建议工程建设各方在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可能性,合理分担风险。
(三)关注过程结算类的政策文件
对承包人而言,即便发包人在最终结算时对超过合同约定的价差据实调整,但钢材等主材垫资的财务成本和最终结算前的不安定感终究还是会给承包人很大压力。施工可以重点关注多地省级住建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或办法。
(四)与发包人进行坦率而全面的沟通
在钢材等主材价格暴涨的情况下,承包人承担的压力巨大。承包人开始正常施工后,在没有明确的符合法律符合合同约定的停工理由或解除合同理由情况下,承包人很难顺利停工或解除合同,即便解除合同也难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合则两利,在钢材等主材价格暴涨这一患难期间,承包人要加强与发包人的联系沟通,共担风险,共同度过难关。更重要的是,承包人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和证据固定工作,评估并完善风控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五)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承包人从项目签约时起,就应聘请专业工程律师参与,指导项目部合同履约和过程证据管理,指导签证索赔和最终结算,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包括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法务部门、成本部门、技术部门等要多角度配合,在合同签约、合同交底、专人专管、过程检查、事后总结等多环节介入,共同协调处理项目工程管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