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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的适用

作者 张乐 编辑 吴雨星

2022-09-23 辅德法评

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损伤参与度其本质是当受害人损伤系多因一果时,各种因素在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比例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赔偿义务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但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就需要通过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24号指导案例,予以审视。

案情简介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

基本情况:

2012年2月10日,王阳驾驶轿车与行人荣宝英发生刮擦,导致荣宝英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全责,行人荣宝英无责。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荣宝英左桡骨远端关节部位严重骨折,经诊断鉴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25%。荣宝英要求王阳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受害人无过错情况下,其个人特殊体质对交通事故损伤存在一定参与度,是否应分担损害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法院认为荣宝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判决中法院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将因个人体质因素占比25%伤残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荣宝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荣宝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于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赔偿因个人体质因素占比25%的伤残赔偿金,明确该部分伤残赔偿金不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扣减

二、对损伤参与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析

1.受害人存在的特殊体质不能被评价为过错

无论是上述案例发生时适用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都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以有过错为先决条件,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就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在过错归责原则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的认定就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或是否足以减免侵权人责任的关键因素。根据相关民法理论,过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会导致的后果抱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具有主观和客观两种属性,过错的主观属性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抱有应受责问的心理;过错的客观属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外在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非法性和谴责性。

当交通事故的因素与受害人所具有特殊体质的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时,虽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确实起到了作用,但是受害人并不对因特殊体质导致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更不具有非法性和可谴责性。综上,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与民法理论中的过错概念存在巨大差异,显然不能被法律作为过错予以评价。

2.受害人所具有的特殊体质不应作为减免侵权人责任的事由。

无论是该案发生时适用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均明确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等侵权人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在全部或部分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前述分析,受害人具有的特殊体质与民法理论中的过错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法律上的过错。因此,在受害人因具有特殊体质而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情况下,不能将其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减免侵权责任的事由。

综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24号指导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旨,个人体质特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在处理涉及损伤参与度的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对确定赔偿金数额的影响,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以此来更好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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