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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损害赔偿之适用

作者 陈丽娟 编辑 吴雨星

2023-02-21 辅德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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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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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2、3款、第1043条、第1059条、1062条第2款中均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因其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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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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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前提条件之一。第一,必须是一方实施了损害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第二,必须是行为人的过错导致离婚,如行为人的过错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则不符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任一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实施了上述任一行为的,无过错方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3、另一方没有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只有未实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行为的一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物质损害和(或)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损害行为导致,也即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才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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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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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婚姻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即实施了过错行为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过错方因实施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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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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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也即双方之间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或者仅是同居等非合法婚姻关系,则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一方提起离婚且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于一方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该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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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的具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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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任一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2、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含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暴力,还包含了精神暴力,也被称为“冷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对家庭成员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虐待。而遗弃则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当然,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因过错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内容。在夫妻婚姻中的过错行为除上述四款规定情形外,还有如一方有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依据本条规定均可能被认定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人民法院也将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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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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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应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且无过错方未在协议离婚时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2、一方诉讼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有不同:

(1)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另行起诉。但双方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否则无过错方应另行起诉。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方依法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不仅是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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