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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作者 康晓华 编辑 吴雨星

2023-04-21 辅德法评

实践中,债务人欠下债务后,为了逃避债务,以无偿、低价转让或赠与财产的方式恶意转移、处置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困难重重。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如何维权?

先看下面的案例:

2020年10月,吴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钱某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事后,吴某因生意亏本,没有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3月,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5月,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钱某偿还借款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并没有按照法院判决履行其还款义务。钱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钱某得知:吴某与其妻子张某已于2021年3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作了如下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产归张某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2021年10月,钱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部分内容。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吴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吴某份额归张某所有的内容,并由吴某承担律师代理费费、诉讼费。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张某所有的内容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吴某欠钱某借款85万元已经由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吴某与张某于2021年3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分割,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某所有,明显不对等。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吴某对自己与张某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造成债务履行不能,影响债权人钱某的债权实现,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

关于撤销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亦做了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首先是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债权人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但因其需一定的权利构成要件和行使期间,亦会产生相应的行权效果,且由民事实体法予以规定,故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系附属于债权的专居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债权不存在、无效或者因得以清偿而消灭、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撤销权将不存在或消灭。基于其附属性,撤销权亦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转移时相应的撤销权也随之转移。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诈害行为系撤销权的权利内容,撤销权的行使结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诈害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诈害处分的财产得以恢复。

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论是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还是现行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都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并用列举式规定了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设立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高买低卖、抛弃债权、免除债务等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确立,为债权人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有效、便捷的途径。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几点: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提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权并不是仅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发生效力变化,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撤销权的时效性。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能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也可主张律师代理费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人起诉时应证明:第一,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了财产。第四,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至于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一般而言这一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公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债务人对自己的清偿能力认知程度大大高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就应就其还拥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债务进行举证。

5、撤销权人只能要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不能直接请求受偿。民法理论上认为,撤销权旨在保护全部债权人之利益,撤销权行使后发生的返还财产,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由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撤销权实现的效果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原状,至于债权人要获得清偿,必须另行向债务人请求。

6、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对于债务人减损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诈害行为,既可能违反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亦可能违反《民法典》第 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55条、第 157条的规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与诈害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两项制度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柬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虽然两项制度在权利主体范围、主客观因素、权利客体范围等权利构成要件上都有较大区别,但某些时候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会在两项制度上发生竞合,此时应允许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权利救济路径,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权利,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无效诈害行为要件上的要求是债权人要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和行为,债权人对诈害行为的撤销只需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权益的诈害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即可获得支持。因此,选择行使撤销权或是选择请求确认行为无效,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会有差别,债权人应谨慎对待。

综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纠正和打击债务人不当减损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达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目的,维系社会的诚实信用体制。在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已影响到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应从法律上寻找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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