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而入职时隐瞒疾病,单位能否拒绝赔偿工伤待遇并要求支付体检费?
作者 黄涛 编辑 吴雨星
2023-05-26 辅德法评
写在前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26条的规定,以及结合诚信原则。劳动者在入职时有义务陈述自身的相关身体状况,单位也有权对劳动者进行体检。但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未予陈述身体患有疾病,单位也未进行体检,那么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治疗中发现劳动者患有疾病的,能否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进而要求劳动者承担体检费用呢?
一.基本案情:
小王2020年6月入职某劳务公司,后被派往某银行从事后勤工作。2020年8月,小王在银行搬运办公桌期间,被砸伤右脚。在送医治疗的过程中,经检查,发现小王曾经患有“肺结核三期”疾病。银行员工中据此产生一定的恐慌,要求银行立即进行全员体检。后该银行对全部员工进行体检,支付体检费5万余元。小王也随即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认定小王构成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银行也向劳务公司要求支付体检费用5万元。劳务公司要求在工伤赔偿的数额中扣减该5万元体检费,小王不同意扣减。故依法涉诉。
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后因工伤赔偿事宜小王与劳务公司协商未果,小王提起劳动仲裁,经某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小王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支付小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劳务公司要求小王承担“体检费”的仲裁请求。劳务公司不服,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小王的工伤赔偿请求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此案已经履行完毕。
三.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小王入职时隐瞒曾患有疾病的事实,劳务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不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答:可以解除,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不予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 并非所有疾病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构成欺诈、胁迫致使单位陷入错误人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一些行业或者岗位对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或者疾病史有专门要求的,则劳动者应当如实陈述,例如餐饮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对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此时劳动者隐瞒相关病史的,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但不能据此推定,只要劳动者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形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处理此类纠纷,还是要看劳动者的病史是否使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产生“违背真实意思”的后果。例如,劳动者曾患有感冒并治愈,求职的岗位是一般的文员,则该病史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但如果劳动者患有色盲而去应聘驾驶员,则会对劳动合同订立存有一定影响。
本案中,小王虽患有“肺结核三期”但已经治愈,并不存在传播传染病的风险,且求职的岗位对于疾病并无特别的限制性规定,故不应当认为劳动合同无效。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3条以及《工会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和事实告知工会,工会有权予以纠正。这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之一。所以单位切不可太过任性。本案中,劳务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本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小王的工伤和伤残等级经社保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二:小王是否应当承担银行主张的“体检费”?
答:个人认为,无需负担。
1. 劳动者因为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并未组织单位人员进行体检,并无证据证明小王给劳务公司造成了何种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在本案中,银行虽客观上支付了所谓的“体检费”,但该银行每年都组织单位职工进行体检,并支付体检费。本次体检也并非因小王的“肺结核三期”而单独开展,故不宜认为体检费属于银行的损失。且劳务公司也未向银行支付该体检费,劳务公司并未产生损失。
2. 本案中,银行支付的体检费与小王的患病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职工患病本属不幸,且与工作无关的病史应当属于个人隐私。小王被派遣至银行工作也并非是故意传播疾病自身不存在过错。银行在发现小王患有“肺结核三期”后进行的体检活动也无可厚非,但体检的项目中并不包含对于传染病的专门检查项目和费用。加之银行每年都组织职工进行体检。故本案中,不宜认定小王的患病行为和银行的体检活动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王不应对银行的体检费承担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的: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小王受伤以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只是对于该“体检费”的承担分歧较大,虽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多次调解,但始终未能形成意见,后作出上述裁决。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建议在招募劳动者而入职时予以体检,以便于全面的掌握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也建议求职者,在入职时应当结合拟求职的岗位要求如实陈述自身的病史。否则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当然对于与岗位无关的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可拒绝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