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作者 顾鹏飞 编辑 吴雨星
2026-09-11 辅德法评
2015年《种子法》修订伊始,我国正式确立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区别于一般侵权赔偿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底层逻辑是提高侵权行为的潜在成本,从而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威慑效应,促使潜在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谨慎地考虑行为后果,从而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合理分担社会成本。
一、我国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供给
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73条第3款首次规定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2020年《民法典》生效,第1185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2021年《种子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第72条第3款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明确为“故意”,并将赔偿倍数上限由3倍提高至5倍,同时明确维权合理开支不纳入赔偿基数。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生效,该司法解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行使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列举。
同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正式实施,第17条列举了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伪造品种权证书、销售无标识种子等,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二、植物新品种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适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起连续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如“金粳818”水稻案、“丹玉405号”玉米案等个案,为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指引。
(一)适用前提及程序性要求
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受民事诉讼程序的约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权利人主张为前提,权利人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及依据的事实理由。这一程序要求既保障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也避免了惩罚性赔偿的滥用,保障了被诉侵权人的抗辩权。若权利人未明确,法院应释明,经释明仍不明确的,视为未提出主张。例如,在“利合2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侵权责任,被诉侵权人上诉时主张该适用存在不当,二审生效判决指出,该案权利人在一审中仅在证据目录和庭后代理词中陈述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恶意较大,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未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当事人在一审中也未针对惩罚性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发表意见,因此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侵权责任。
(二)主观故意的判断
在侵权法理论中,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品种权的公示性使得行为人可通过公告等途径获知授权信息,理论上可推定其知晓权利存在,但因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特殊性,不能仅依公示性推定故意,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故意作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难以直接证明,但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推定或认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3条细化了侵权故意认定的考虑因素,并列举了可以初步认定具有侵权故意的情形,具体包括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譬如,使用授权品种名称实施侵权、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规定、套牌侵权、真假混卖等行为均可推定存在故意。
(三)情节严重的判断
情节严重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后果,在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需重点考虑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如套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等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用种安全,通常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公开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对于情节严重这一相对抽象的概念,往往会援引相关行政法规规则进行判断。例如“扬麦25”案中销售“白皮袋”种子,影响种子质量追溯,因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再如“登海605”案中侵权人无许可证生产经营,属严重违反种子行政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因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赔偿基数的计算问题
《种子法》第72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及许可使用费倍数,不包括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相关案例中,普遍存在通过裁量性方法酌定基数的情况,如“丹玉405号”案中,二审法院根据侵权人自认的种植面积及产量推算侵权种子数量,参考毛利润确定赔偿基数。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时,通常以授权种子或侵权种子的单位利润乘以侵权种子总数进行确定。
(五)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裁量问题
公开案例中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通常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加以裁量。例如“万糯2000”案中,二审法院综合侵权主观恶意、手段、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法院在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总额范围内,可根据证据合理推定基数并酌定倍数,实现惩罚与补偿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