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行政法规制
作者 刘艳宁 编辑 吴雨星
2026-09-11 辅德法评
摘要:自从2014年网络直播兴起至今,使我国互联网直播行业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直播平台数量日益增多的同时,网民规模也在逐步扩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信息传播媒介平台,不断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其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然而,网络直播飞速发展也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必须让对其加以关注。因此,本文以网络直播为研究背景,结合当前网络直播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行政法规制要求,以此改善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直播;行政法;规制
一、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管法律机制
互联网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新兴业务逐渐涌现在市场当中,而网络直播作为新生自媒体,尽管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在法律方面仍然缺少一套完整的体系规范用于约束网络直播侵权行为。一方面,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任何新生事物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立法的主要目的,有利于行业以最快的速度适应网络直播所产生的新变化。此外,改善立法滞后问题能够更好地对网络直播进行规制,真正营造良好的网络直播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健康的网络体验。另一方面,这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涵盖很多暂时性规章制度,再加上效率等级数量较多,无法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在对网络直播侵权案件的判定案例中,依旧按照传统的侵权经验对其进行解决,没有考虑网络直播的特殊性和随机性,以至于网络直播进行行政法规制过程中很难达到理想要求,不断影响着司法实践的公平性和统一性。从当前的视角来看,很多研究学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要从实际角度出发,根据当前的网络环境,直面接受网络直播侵权所带来的危害以及影响,同时在司法允许范围内制定一部专业性、针对性网络直播管理法律法规[1]。
对于网络直播行业来说,除了需要网络支撑之外,也要加以注重法律方面所带来的利益问题,因此国家提倡有关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要履行信息审查责任,主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针对网络主播恶意引导行为采取经济处罚,以此突出法律威慑性。
在立法中增加技术性规定。由于网络直播领域需要很多先进的技术支持,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的过程中,耐心倾听网络技术人员提出的建议以及看法,随后在法律条文中做出详细解释,让立法与技术全面融合。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效地调整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关系,使其二者相辅相成。
二、落实网络直播实名制
自从网络直播兴起至今,有许多业内人士提出要求网络直播实名制,但绝大部分网民认为人人实名制过于麻烦,或者是暴露个人信息,自认为这一行为没有很大必要。对于提出这种观点的原因总体概括两方面:一方面,对网络直播的实名制保持赞同意见认为,只有通过实名制才能实现网络直播规范化管理,对维持良好的网络环境以及社会稳定发展起到积极影响;对实名制持有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实名制的实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让许多公民有话不敢说,导致网络环境恶性发展。
然而,网络直播的实名制仅仅是对于后台而言,而对网络直播前台则是可以选择匿名。基于此,有些行业内人士认为在网络直播中推行实名制有很大的必要,至少对于网络直播服务的提供者而言,应该要采取实名制。第一,实名制能够在直播中起到一个确立直播服务提供者身份的作用,可以使直播者深感危机,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对于维持网络直播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也能实现网络直播的实名制登记注册为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管理提供诸多便利,将其作为有效依据使网络直播服务实现自主管理,减少很多网络影响[2]。倘若网络直播没有一定的约束,再加上网络直播本身具有传播性和自由性特点,很容易导致网络直播的侵权行为随之扩散,不断影响社会和谐形象。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如果在网络直播过程中没有采取实名制,那么权利人在利益受到侵犯过程中很有可能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间接性剥夺权利人的知晓权利。相反,倘若实行实名制,权利人则会在第一时间内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立即采取对应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利用法律维护直播者的权益。
三、创新网络直播行政执法手段
网络直播行政执法大多数采用行政约谈的方式,严格规范行业行为。简单来说,行政约谈是一种行政调控方式,在政府与平台之间建立灵活且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约谈是指双方协商实现,以此减少政府机构与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利益矛盾,通过协商维护二者权益。具体来说,行政约谈是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待新业态发展,保证直播平台行为规范,拒绝错误引导,杜绝产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这些刚性规制,保证网络直播平台环境日益良好。
运用行政奖励方式肯定网络直播。行政奖励方式作为一种“风向标”,能够真实反映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导向。行政奖励本身具有鼓励性特点,可以最大程度满足网络直播服务商的经营与发展需求,充分彰显其在社会的地位和效能。具体来说,群众奖励作为一种公共奖赏,具体包括物质奖赏和精神奖赏,激励直播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真正做到遵纪守法。所以,在网络直播行业中,行政奖励是一种常见的直播激励机制,不断推动平台之间良性竞争,对许多相关行业健康发展起到正确引导作用[3]。
四、明确网络直播行政规制主体职能
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自由化和开放性特点,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导致其出现很多相关问题。开展网络监管过程中,部门之间的交叉行使职权和监管重叠问题日渐显现,以至于有些部分网络监管力度较大,还有一些缺少监管,导致相关管理部门的现有资源浪费严重。所以,梳理与划分行政主体监管职责至关重要。
现阶段,我国行政机关对网络直播的监督管理大多数采用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罚两种方式。具体来说,事前监督采用审查资质等方式,而事后处罚大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行政处罚。这样一来,网络直播行业在受到行政规制的约束下,格外注重日常治理与管理,使其直播行为更加专业化与合法化。
五、转变网络直播行政法规制理念
(一)适度采取强制,注重正确引导
对于各级行政部门来说,他们长期使用刚性约束工具,导致其规制理念过于顽固,比如在日常工作中过于倾向规范管制,使得网络直播环境过于低沉,逐渐失去发展活力。在此基础上,要想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向着长远发展方向进步,各级行政主体应该要合理运用规制工具,通过正确指导改善网络直播环境,确保其良性发展。此外,群众主体在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规制过程中,也要合理渗透高质量、正能量网络直播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主导作用,潜移默化影响着行业。
(二)合理管控,重视网络服务
作为新兴行业,网络直播应该要彻底摆脱强制性手段,以提高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力和活力为核心目标,同时对规制主体提出高要求,突出行政规制的柔性作用,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应该要树立正确的服务与管制并协同的规制理念,有利于政府与直播平台、行业协会之间形成合作共筑的关系,更好完善我国网络直播治理体系,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长远发展[4]。
总结: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作为新兴行业,除了需要许多先进技术的支持之外,也要加强完善行业的行政规制,发挥行政机关监管作用,弥补自我规制以及行业规制存在的不足。
参考文献:
[1]王芳,李靖宇.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化研究——以行政法规制为视角 [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3, (06): 75-85+105+119.
[2]陈晓晴. 网络直播带货广告行为的行政法规制[D]. 广州大学, 2023.
[3]张诗曼. 基于整体治理观论网络直播的行政法规制 [J]. 法制与社会, 2021, (17): 133-134+139.
[4]陈文佳.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行政法规制完善研究[D]. 苏州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