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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与过错责任:从胡福案析供电公司低压侵权责任边界》 ——聚焦产权分界与法定义务的司法认定

作者 庞麟 编辑 吴雨星

2026-09-11 辅德法评

一、案例背景

在电力系统的日常运行中,低压侵权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关于供电公司责任界定的法律问题。本文选取了(2017)鲁17民终812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供电公司在低压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二、案例概述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0日下午1时许,胡福从家中下楼外出,因之前大雨,楼前路面积水较深,胡福手扶6号楼2单元1楼东户北侧东端铁质防盗窗涉水东行。该窗户距地面高1.4米,窗户外安装有铁质防盗窗,防盗窗左上部墙面上安装有搭电线的铁质三角架,三角架下端与窗户防盗窗相接,现场有几条导线从该铁质三角架穿过,其中一条白色电线系该单元楼1单元6楼东户李军家扯出,绝缘皮与三角架接触的部位有磨损。胡福扶窗前行时倒地趴在水里,经邻居报警救助,将其送至市立医院抢救,花费1041.92元,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胡福符合电击死。

(二)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对涉案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认定供电公司只对其产权内的供电设施的安全供电负责,没有义务给用户安装漏电保护设施。涉案的供电设施产权属市立医院,供电公司不享有涉案线路的产权和管理责任,因此不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供电公司对涉案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涉事触电事故系家庭低压用电引发,属于一般侵权,供电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的约定,产权分界点至客户部分的电力设施没有移交,仍归市立医院所有。供电公司不享有涉案线路的产权和管理责任,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

(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产权归属: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是确定责任的关键因素。在本案中,涉案的供电设施产权属市立医院,而非供电公司。因此,供电公司对涉案线路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

二审法院确认,根据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的约定,产权分界点至客户部分的电力设施没有移交,仍归市立医院所有。因此,供电公司不享有涉案线路的产权和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

供电公司只对其产权内的供电设施的安全供电负责,没有义务给用户安装漏电保护设施。涉案的供电设施产权属市立医院,因此市立医院应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对涉案线路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

(二)过错责任的判断

漏电保护设施的安装义务:

原告主张供电公司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没有义务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设施。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分界点用户侧的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供电公司没有义务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设施,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设备维护和检查责任:

供电公司对涉案线路没有维护和检查的责任。这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应由产权人市立医院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对涉案线路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2017)鲁17民终812号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产权归属是关键:产权归属是判断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由于涉案的供电设施产权属市立医院,供电公司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因此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的多样性:过错责任的判断不仅涉及漏电保护设施的安装义务,还涉及设备维护和检查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供电公司没有义务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设施,且对涉案线路没有维护和检查的责任,因此不存在过错。

协议的重要性: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移交协议明确产权分界点至客户部分的电力设施没有移交,仍归市立医院所有。这一协议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建议

供电公司: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查:供电公司应加强对产权内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完善协议内容: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协议条款导致的法律风险。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供电设施的检查验收责任,应有明确的约定。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电宣传,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意识。同时,供电公司自身也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在供电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户:

明确产权和管理责任:用户应明确自身产权内的供电设施,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在涉及供电设施的施工和操作中,用户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绝缘保护等,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配合供电公司检查:用户应积极配合供电公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共同保障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通过对(2017)鲁17民终812号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供电公司在低压侵权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产权归属、管理责任、过错责任等多种因素。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产权归属原则和管理责任原则,认定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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