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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股东的救济途径

作者 丁惠军 编辑 吴雨星

2026-09-11 辅德法评

案例:1996年7月19日,A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0元, 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甲,股东分别为自然人甲(持股50%)、自然人乙(持股25%)、自然人丙(持股25%)。2012年9月24日,A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23年11月,自然人乙和丙收到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债权人诉乙和丙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等资料,债权人主张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乙和丙登记为A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清算职责,导致A公司帐簿、财产灭失,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乙和丙才知道自己被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资料中乙和丙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二人的签字均不是本人所签。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二人登记为A公司股东的信息,经查阅公司登记纸质档案,显示二人登记为A公司股东。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和丙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和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乙和丙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改判不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法律概念。

1.“冒名登记”是指,未经被冒用人同意,在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中,通过使用被冒用人的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等方式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通俗讲,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职务。

2.公司登记事项公示的问题。公司登记事项公示是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事项公示的目的是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通过公司登记事项公示,企业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救济途径。

1.向市场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一、积极应对群众诉求。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以下简称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三、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乙和丙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2.由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被冒名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乙和丙在A公司设立登记时相关资料的签名经鉴定为虚假,且从未参与过A公司经营管理,改判乙和丙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冒名登记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确认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诉讼。确认之诉是指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具体到本文所述案件,就是被冒名股东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法律后果。

1.被冒名股东最终的目的就是将其在公司登记中的股东身份涤除,变更公司登记信息。故被冒名股东在上述三种途径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即可申请撤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对登记信息进行修正。

2.被冒名股东取得确认系冒名登记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实体上本就不承担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公示系统显示亦不承担股东权利和义务。

 3.公司应当配合完成撤销登记行为,因撤销行为不具备公司登记条件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股东应当进行补充、完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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