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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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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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约定自2019年8月26日起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玉米,数量为2000吨,价格为2160元/吨。湖南某投资公司向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函》承诺在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某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向向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商请对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给予支持的函》承诺在约定账期届满之日请十个工作日内,启动收购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宁夏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程序,并支付该货款。

202063日,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宋自云、周洁律师承办此案。宋自云、周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收集证据材料,依法代理山西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在立案受理后吴忠中院主持调解后以调解方式结案

承办律师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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